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确保学校集中式餐点的学生,教职员工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称为食品,加强监督和管理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法,中国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规制定。
第2条:各级和类型的学校和幼儿园的集中餐餐食的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管理(以下简称统称为学校)应受到该法规的约束。
这些法规中提到的集中式就餐是指通过食堂或购买食品的集中式提供给学生,教职员工的食物(包括从餐饮单元订购餐点)。
第3条:学校集中式餐饮应在预防,完整监控,地方管理和学校实施的原则中实施,并建立一种工作机制,以分配教育,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卫生,卫生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
第4条学校应遵守公共福利和便利性的原则,并专注于采购,存储,加工,分发和餐饮等关键链接,改善学校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系统,确保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和健康。
第5条学校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健康中国的战略要求,实施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对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进行宣传和教育。
第2章管理系统
第6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紧急响应工作,并根据法律纳该地区建设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系统。
第7条教育部应指导并敦促学校建立和改善相关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和健康管理系统,将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和健康管理视为学校实施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健康教育,并加强评估和评估;指导和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迅速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改善营养和健康水平,并积极帮助相关部门进行工作。
第8条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加强学校集中餐用餐的监督和管理,调查和惩罚根据法律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在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迅速通知教育部门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随机检查和评估,并指导学校在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宣传和教育方面做得很好;根据法律,与相关部门一起进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9条卫生和卫生当局应组织和运行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为学校提供营养指导,主张健康的饮食概念,并对满足学校需求的营养和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学校根据法律进行相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粮食疾病预防和营养和健康知识教育;组织医疗机构治疗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人。
第10条区域小学和中学卫生保健机构,母亲和儿童保健机构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应根据其责任或根据其责任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组织监测,技术培训和商业指导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领域为学生营养和健康建立专业的指导机构,并指导学校根据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和有关健康教育的相关法规的饮食营养指南进行营养和与健康有关的活动,并指导学校。合理地匹配饮食。
第11条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将学校校园和周边地区成为监督和检查的重点,并在校园和周边地区对学校食堂,餐饮单元和食品运营商进行定期检查;每个学期,他们都应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展该国境内的行政区学校进行特殊的食品安全检查,并监督和指导学校实施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12条学校食品安全实施了本金(主要)责任系统。
学校应将食品安全视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改善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和工作要求,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危害检查。
第13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伴随系统的集中餐。每顿饭都应充满相关的学校领导者和学生,保留伴随餐点的饭菜记录,并在集中餐的过程中迅速发现并解决问题。
具有条件的中小学和中学和幼儿园应建立父母餐食系统,改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并迅速研究和反馈父母在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14条学校应配备全日制(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和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和实施集中的用餐工作责任系统,并阐明与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管理有关的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小学和中学和幼儿园的营养专业人员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来咨询和指导饮食营养等,并促进科学饮食准备和饮食营养概念。
第15条:与学校的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以及学习法律,法规,规则,标准以及与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有关的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定期培训和评估。
第16条学校应建立集中的用餐信息披露系统,使用公共信息平台和其他手段及时披露有关食品购买来源,餐饮单元和其他信息的信息参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
第17条学校应根据当地条件,根据当地的条件,根据卫生和卫生当局发布的标准,根据当地情况进行科学和营养的营养餐。
有条件的小学和中学和幼儿园应为学生发布每周的餐食食谱和营养供应。
第18条学校应加强有关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宣传和教育,并在重要的时间节点(例如国家食品安全宣传周,国家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和国家碘化日)进行普及和宣传相关科学知识预防和控制日。教育活动。
学校应在健康教育和教学内容中包括食品安全和营养以及与健康相关的知识,并通过主题课程会议,课外实践等进行定期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19条小学和中学和幼儿园应养成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监测,评估和干预学生营养不良,超重和肥胖,并使用家长学校和其他方法来促进学生父母与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和相关的知识营养和健康。教育。
第20条小学和中学和幼儿园通常没有在校园内建立便利店和超市等食品商务场所。如果有必要设置,则应根据法律获得许可证,并避免出售高盐,高糖和高脂食品。
第21条学校应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母公司委员会或学生大会以及教职员工大会的意见老师,学生和父母的意见。知道,参与权,选择权的权利,有权监督权。
学校应为食品安全投诉开放渠道,并听取教师,学生和父母在食堂,不承担的食物和其他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第22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4章食堂管理
有条件条件的第23条应根据需要建立食堂,以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
学校经营的食堂应遵守公共福利原则,而不是为了获利。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强制性教育学校不得签约或委托运营。
如果引入社会力量合同或委托学校食堂的运作,他们应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以根据法律获得食品业务许可证,可以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或者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或餐饮管理部门通过竞标和其他方式满足条件。
学校应根据法律与承包商或受托运营商签订合同,阐明双方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并敦促他们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并履行他们对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责任。承包商或受托运营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则,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协议进行操作,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受托方的监督。
第24条学校食堂应根据法律获得食品营业执照,严格按照食品商务许可证中所述的业务项目进行操作,并将或将许可证置于食堂中的明显位置。
第25条学校的食堂应建立一个自我检查系统,以实现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如果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并且不再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则学校食堂应立即纠正这种情况;如果有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则应立即停止食品业务活动,并及时向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26条学校食堂应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制定和实施清洁和消毒地点和设备,设备以及设备,维护和验证,控制和管理原材料采购的整个过程,以迎合餐具的餐饮,清洁和消毒饮料用具,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例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第27条学校食堂应为从业人员建立和实施健康管理系统和培训系统。国家卫生委员会规定的患有耐药性疾病的人不得与直接进口的食物接触。与直接食品进口的联系的员工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只有在获得健康证明后才可以上班。如有必要,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员工的健康证书应在学校食堂的著名地点统一宣布。
学校食堂的员工应在加工和直接进入食物之前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洗手和消毒食物,并在进入工作场所之前穿干净的工作服和帽子。
学校食堂的从业者不允许在食堂吸烟。
第28条学校的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性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并保留诸如食品购买检查之类的信息,以确保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使用信息技术收集和保留食品业务信息。
第29条学校的食堂应有适合其操作的食物的类型,数量和数量,并保持环境清洁和整洁,并保持与有毒,有害的地方以及其他污染来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30条学校食堂应根据其操作的食物类型,数量和数量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应配备消毒,更改,洗涤,照明,通风,防腐蚀,防尘,预防,预防和预防和大鼠预防。 ,防止昆虫,洗涤和处置废水,存储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食客的水设施应在用餐区或用餐区附近设置手,餐具和饮料。
食品加工,存储,展示,转移以及其他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清洁和消毒;绝缘设施,制冷和冷冻设施应定期清洁和验证。
第31条学校食堂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过程流动,以防止食物交叉污染,以与直接进口的食物,配成品或半生产产品进行处理,并避免食物与有毒和不洁的物质接触。在生产和销售冷粮,生食,蛋糕,新鲜挤压的水果和蔬菜汁,特殊房间或特殊操作区域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在处理和处理和操作的专业人士之前,应对特殊室进行消毒。
购买食品和原材料时,第32条学校的食堂应遵循安全,健康和营养需求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学校应实施用于批量食品和集中指定采购的公共竞标系统。签署采购合同时,应澄清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33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一个用于检查和记录食物,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系统,并如实,准确地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号,保质期,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并保留包含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购买检查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质期不得在产品保质期到期后六个月;如果没有明确保证资格期,则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可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代金券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34条在学校食堂购买食品和原材料时,应根据以下要求检查与许可相关的文件,并保留副本或其他带有官方密封(或签名)的优惠券:
(1)如果您从食品生产商那里购买食物,则应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资格证书等;
(2)那些从食品经营者(市场,超市,便利店等)购买食品的人应检查其食品业务许可等;
(3)如果直接购买了可食用的农产品生产商,则应检查并保留其身份证的社会信用法或副本;
(4)如果从集中式贸易市场购买可食用的农产品,则应由市场组织者或运营商获得并保留的官方印章(或由负责人签署)的购买证书;
(5)购买肉类的人应检查肉类产品的隔离资格证书;那些购买肉类产品的人应检查肉类产品的隔离资格证书。
第35条:禁止购买或使用以下食物,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关的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和食物添加剂;
(ii)被宠坏,变质,发霉和昆虫引起的,肮脏和不洁的食物和食物添加剂,与异物混合,掺假或异常的感觉特征;
(3)尚未被隔离或尚未根据需要进行隔离的肉,或未检查或未检查或未检查过的肉类产品;
(iv)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消毒剂,洗涤剂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关的产品禁止生产和运营,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在处理之前,学校食堂应检查要处理的食物和原材料。如果发现前一段中指定的任何情况,则不应处理或使用。
第36条:学校食堂提供根据国际习俗或族裔习俗提供的蔬菜,水果和食物。他们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不允许学校食堂购买,存储或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
不允许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品生产和出售冷肉食品,生食和花蛋糕,也不允许加工并制作高风险的食物,例如绿豆,新鲜的日光,野生蘑菇和发芽的土豆。中央政府下方的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可能会制定一组高风险食品的目录,这些食品不得在该地区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中的集中餐用品中生产和出售在实际条件下。
第37条学校食堂应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确保通风,分区分类,架子,储存墙壁和地面,预防苍蝇,老鼠和昆虫的要求存储食物,并定期检查库存并清理恶化及时的方式。或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存储散装食品时,应在存储位置指示食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信息。用于保存食物的制冷设备应标有标志,原材料,半生产产品和成品应存储在单独的橱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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