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重点探讨电子游戏规则的版权性。本章主要讨论“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性”和“作品的构成要素”两个方面。首先,笔者关注的是电子游戏的规则是否能够构成表达。这部分从“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出发,用金字塔的形式对电子游戏的规则进行抽象,过滤掉属于“想法”的不受保护的部分,排除电子游戏规则中属于“有限”的部分。表达”、“必要的场景”和“公共领域的表达”。那么,对于电子游戏规则是否构成“作品”,我们将分析电子游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具体性。当它们符合“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达”和“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等构成要素时,即可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且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分析,电子游戏规则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第四部分,对于电子游戏规则侵权的认定标准,笔者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与“整体感知法”和“内外部分析法”相结合,提出了基于“抽象过滤”的方法提取电子游戏规则中的“想法”和“公共领域”部分,在比较时采用整体感官比较和局部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引入电子游戏玩家的感受确定电子游戏规则实质上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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